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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52588-8-02_Z/2017-1020001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施甸县发改局 发布日期 2017-10-20
名    称 施甸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    号 主 题 词
体    裁 服务对象
生效日期 著录时间
存放位置 废止日期
施甸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施甸县发展和改革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施发改价检处〔2017〕2号

当  事  人:施甸县酒房卫生院

地      址:施甸县酒房乡酒房街

法定代表人:略

本机关于2017年8月16日依法对你单位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的医疗服务收费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实,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12日未执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卫生厅关于机械辅助排痰等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9〕1586号)规定,“中医定向透药疗法”以4.20元/5分钟·次(二类价)收费,应收3.70元/5分钟·次(三类价),多收0.50元/5分钟·次,计收5064次,多收2532.00元;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20日未执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肠内高营养治疗等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8〕1429号)规定,将“经皮选择性浅静脉置管术”和“静脉留置针”打包以27.00元/次(含留置针贴2.63元)收费,应收23.90元/次(经皮选择性浅静脉置管术5.00元/次,静脉留置针18.90元),多收3.10元/次,计收1180次,多收3658.00元;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2日未执行《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试行)》(云发改收费〔2005〕556号)规定,将“静脉采血器采血”和“真空采血管采血针”打包以3.00元/次收费,应收2.89元(静脉采血器采血2.00元/次,真空采血管采血针0.89元),多收0.11元/次,计收2939 次,多收323.29 元。三项合计多收6513.29元。

以上事实有对法人代表的调查询问笔录、住院病人药品明细清单复印件和诊疗项目收费明细表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第十一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本机关依法于2017年9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施甸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施发改价检事告〔2017〕2号),你单位限期内未清退违法所得并放弃陈诉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和《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经召开案审会集体讨论,综合考虑你单位价格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以及在案件查处过程中,你单位积极配合本机关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如实提供材料,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使查处工作进展顺利、效果明显的情形,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6513.29元,免予罚款。

你单位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起十五日内(节假日顺延),应当将违法所得6513.29汇缴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甸支行,地址:施甸县甸阳镇甸阳东路;开户名:施甸县财政局;账号:53001727436050653247。你单位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本机关将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

根据《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如果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先依法向施甸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施甸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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