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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525882-1-02_Z/2017-0817001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施甸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7-02-09
名    称 施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施政办发〔2017〕5号 主 题 词
体    裁 服务对象
生效日期 著录时间
存放位置 废止日期
施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施甸县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施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17日

施甸县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

审核办法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函〔2016〕21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实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健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的保障,推动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规范、公正、公开进行,全面提升执法能力和执法公信力。

二、主要任务

梳理、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流程,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内、外部工作程序,完善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和信息公开机制,做到行政执法依据、过程和结果规范、公平、公正、公开。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界定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具体界定,按照《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中确定的内容执行。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职责及程序

(一)县政府做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草拟执法文书的部门或机构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交法制审核时,一并提交代政府草拟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文书、依法做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及证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依据、部门或者机构负责人的签字。

(二)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所属部门及机构做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在具体决定作出前,应当由本乡(镇)、本部门内设法制机构对其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核。

(三)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所做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前由其部门内设法制机构审核。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有利于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减少因违法、不当、侵权行政执法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案件的发生。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充分认识该项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到实处。各级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是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主体,政府主要领导和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抓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落实,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二)落实责任,认真履职。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量大,专业性强,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及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做好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具体工作,对本级行政执法主体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按规定于事前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核,并提出意见。领导不采纳而导致行政违法的,由领导承担责任;法制机构不提出意见或者提出错误意见的,由其负责人承担责任。

(三)加强监督、严格问责。县政府将行政机关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设情况纳入本级政府绩效考核内容中。对工作不力的进行问责。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要建立相应的考核监督机制。

(四)县政府拟定于2017年召开《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培训工作会。

附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重大行政执

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函〔2016〕215号)

施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17日

附件:
     【附件:云政办函[2016]215号_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pdf  22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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