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公开信息内容
索 引 号 01525882-1-10_B/2018-0529001 公开目录 发展规划
发布机构 施甸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8-05-29
名    称 施甸县人民政府关于拆除2017年城中村(河西片区)被征收棚户区房屋的通告
文    号 主 题 词
体    裁 通告 服务对象
生效日期 著录时间
存放位置 废止日期
施甸县人民政府关于拆除2017年城中村(河西片区)被征收棚户区房屋的通告

为有效提升县城人居环境,顺利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推进城市建设,根据《施甸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要求,决定对2017年城中村(河西片区)已被征收的房屋,予以依法拆除,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拆除房屋范围

2017年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河西片区)红线范围内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履行完毕100%兑款手续的所有被征收户的房屋。

二、房屋拆除时间

2018年5月21日起,逐步启动河西片区房屋拆除;2018年9月1日,全面实施河西片区整体拆除。

三、腾房时间

自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24:00时,所有腾房对象需移交钥匙和腾空房屋,并切实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

四、相关要求

(一)因当前被征收房屋已属于施甸县国有资产,被征收棚户区居民应积极配合征收部门拆迁工作,在拆除前自觉维护房屋原貌。凡是经过征收补偿的物资一律不准私拆带走,验房时将逐一对照评估表和照片影像资料,若发现房屋物资被拆除带离,征收部门将依法予以追偿,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二)被征收棚户区居民自行结清水、电、有线电视、网络等各项费用并自行办理销户手续。被征收房屋产生的债权、债务、产权纠纷、租赁关系等,由被征收棚户区居民自行解决。

(三)被征收棚户区居民腾房后,及时将房产土地相关证件资料原件和钥匙交到棚改指挥部群众工作组,配合工作组完成腾房验收,按照时限完成搬迁并将房屋交付征收部门。

(四)房屋拆除期间,县交警大队、县综合执法局将对相关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和人员分流,如给居民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五)希望拆迁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以大局为重,克服困难,积极及时搬迁,支持城市建设。对阻碍房屋拆迁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施甸县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指挥部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875—2862991。

施甸县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4日

下载
主办:施甸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运行管理:施甸县电子政务办公室         电话:0875-8121411

滇ICP备12006145        网站标识码:5305210001   滇公网安备 53052102000159号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