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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525882-1-10_B/2018-0614004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施甸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8-06-14
名    称 关于施甸县2018年(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文    号 主 题 词
体    裁 其它 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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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放位置 废止日期
关于施甸县2018年(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制定的必要性

为加快棚户区改造建设步伐,进一步提升城市环境,改善群众住房条件,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功能,依法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确保棚改片区项目顺利实施,按照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该实施细则。

二、文件制定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13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00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的规定。

三、规定的主要措施

(一)《施甸县2018年(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参照《施甸县2017年(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沙坝片区)》制定;

(二)对房屋和土地进行征收,在征收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对房屋进行认定,在权属认定的基础上,所有涉及征收的房屋面积须经有资质的中介测绘机构对房屋面积进行测绘,测绘并经审核认定后的房屋面积即为补偿面积。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并载明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的,按国有出让土地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价格作为征收补偿依据;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并载明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按分类进行补偿,即:有偿划拨和无偿划拨。有偿划拨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有效缴费证明予以认定后,按照国有出让土地评估价的60%进行补偿;无偿划拨按10万元/亩进行补偿;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证载土地面积按照10万元/亩进行补偿;非证载土地面积按照7.6万元/亩进行补偿。同时补偿方式参照《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进行补偿。证载以外的土地、村庄道路、集体公共部分、水沟等所占集体土地按照7.6万元/亩进行补偿。

(三)《施甸县2018年(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中,增加了国有住宅、国有商服用地、商住用地(综合用地)的补偿。其中,大楼子片区:甸阳西路临街第一排房屋,土地使用权证载明为国有出让住宅用地按132.32万元/亩(1984.79元/㎡)补偿;土地使用权证载明为国有出让商服用地、商住用地(综合用地)按220.09万元/亩(3301.33元/㎡)补偿;该片区其他地段,土地使用权证载明为国有出让住宅用地按114.67万元/亩(1720.04元/㎡)补偿;土地使用权证载明为国有出让商服用地、商住用地(综合用地)按186万元/亩(2789.99元/㎡)补偿。团树山片区、何家寺片区、莽索片区、山邑片区、白龙水片区:土地使用权证载明为国有出让住宅用地按96.91万元/亩(1453.64元/㎡)补偿;国有出让商服用地、商住用地(综合用地)186万元/亩(2789.99元/㎡)补偿。土地在补偿过程中的特殊情况认定、纠纷解决、土地证性质及纠错等工作由国土部门最终解答。

(四)在征收的过程中,采取货币安置和实物置换方式。主要采取货币安置补偿,若征收补偿资金较少且购房困难的可自愿采取实物置换补偿。

(五)征收补偿内容:被征收房屋和土地价值的补偿;室内装修装饰、室外附属设施和附着物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家费用、安置过渡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购房补助及一次性签约奖励等科目。

四、有关方面的意见

该实施细则在起草期间,做了风险评估报告,施甸县棚改办相关领导及14个群众工作组组长对征收区域进行了多次实地踏勘,充分听取棚改办全体职工意见,召开村、组群众代表座谈会,并3次召开班子会议研究、讨论、修改该实施细则;召开专家论证会,充分听取了专家意见建议;征求了县委常委、县人大主任、县政协主席、县政府副县长、政府法律顾问意见建议,并经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

五、实施期、有效期说明

该文件的发布日期是2018年6月12日,施行日期是2018年6月12日。棚户区改造涉及区域广、工作量大,难度大,为确保工作顺利实施,该文件发布同时即实施。

附件:
     【关于施甸县2018年(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docx  2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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