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施甸县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施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16日
施甸县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保山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及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职业病防治现状与问题
施甸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各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监管执法、专项治理和宣教培训等工作,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积极进展,新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体系及机制正在建立,职业病防治管理和技术服务体系日益完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和救治水平不断提升,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不断落实,职业病防治意识不断增强,中型以上企业(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防治条件进一步改善。但从整体上看,全县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压力较大、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突出表现为:
(一)监管力量不足,落实监管责任压力较大。一是职业卫生监管职能职责划转后,安全监管部门监管人员、执法队伍、技术装备没有得到相应配置。无专职、专业人员,都是由安全监管人员兼职进行职业卫生监管,监管力量明显不足,压力较大。二是卫生监督机构没有设置职业病防治专业科室,没有专职的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人员。三是施甸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13年取得《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批准的项目为毒物类、物理因素类和特殊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因条件所限尚未取得接触粉尘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资格,极大的制约着全县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二)企业认识不到位,落实主体责任的主动性不足。大部分企业管理粗放,重效益轻管理、重“红伤”轻“白伤”现象突出,职业卫生管理主体责任措施不落实,投入不足、机构人员缺乏、管理滞后,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落实不到位,没有定期开展职工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和现状评价等工作措施,依法管理、主动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严重缺失。
(三)职工维权意识不强,缺乏主动监督企业违法违规现象的自觉性。从目前企业用工情况看,从业人员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学法、知法、用法意识不强,对自身的基本权利和企业应尽的义务了解不多。加之,工人流动性较大,重就业轻维权、重眼前利益忽视身体健康现象突出,多数从业人员缺乏主动监督企业职业卫生管理的积极性。
(四)部门联动机制尚未形成,监管容易出现短板或漏洞。职业卫生监管防、治、保三个环节中,防是最为重要的一环。但是,很多企业从项目审批落地到投入生产运行,各部门在项目审核、备案和监管过程中,相互联动、信息互通机制尚未形成,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得不到有效落实。在日常依法监管过程中,行业监管部门和综合监管部门之间没有形成合力,要么多头监管、要么各自为政,对职业卫生预防监管容易形成短板或漏洞,违法违规现象得不到根本解决。
(五)职业病诊断工作亟待加强。全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仍然处于起步发展阶段,职业病诊断工作缺乏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作经验,诊断工作亟待提高。还需要上级疾控中心指导,并通过不断学习和摸索,逐渐把全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发展起来,服务于劳动者,服务于企业,服务于社会。
(六)职业病防治经费投入不足。随着经济社会迅速发展,职业卫生工作任务不断加大,职业病防治人均经费、装备投入等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引领,深刻把握“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健康中国”建设目标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绿色发展的理念,坚持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加强政府领导,落实用人单位责任,强化监管措施,提高职业病防治能力和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职业病防治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坚持标本兼治、防治结合、重在治本,推动用人单位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加大投入、改进工艺、依法落实劳动过程中职业病危害的防护和管理,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积极开展职业病患者的诊治救助工作。
2.政府主导,统筹发展。加强政府领导,总体统筹和谋划全县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目标与考核责任制,强化部门联动和协调,不断推进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鉴定、职业病救治、工伤认定和社会救助等工作,凝聚职业病防治合力,形成职业病防治工作信息互通、齐抓共管良好格局。
3.健全体系,强化监管。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技术支撑、信息监测、宣教培训、诊疗救治等体系的建设,强化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的监督执法和专项治理,控制和淘汰严重危害劳动者职业健康的落后工艺、技术、设备和材料,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4.依法防治,科技推动。严格落实“依法治国”要求,不断完善职业病防治配套的地方法规、规章和标准,依法依规开展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的支撑引领、创新驱动作用,推动职业病防治各项工作的创新发展。
(三)规划目标
——到2020年,全面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基本实现粉尘和毒物等主要职业病危害的有效控制,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均增长率在4%以内,工龄不足5年的新发尘肺病报告病例数占尘肺病报告总例数的比例控制在10%以内,基本控制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慢性职业性化学中毒、急性放射性疾病得到有效控制。
——到2020年,要全面掌握产生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员总数及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情况、享受职业病工伤保障待遇和救助等相关信息。
——到2020年,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5%以上;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率达到50%以上;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率分别达到95%以上;用人单位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率达到75%以上。
——到2020年,职业病防治监管体系基本健全。完善县乡两级职业卫生监管责任体系,每个乡镇至少配备1名兼职监管人员,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培训率达100%。
——到2020年,职业病患者保障和救助水平不断提高。逐步实现工伤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符合救助标准的职业病病人救助覆盖率达到80%以上。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主要任务
(一)健全完善职业病防治长效机制
1.建立职业病预防责任体系。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明确安监、卫计、人社、发改、工会、工信、民政、财政等部门的职业病防治监管职责和责任追究机制。把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各乡镇的工作目标与责任考核体系。完善职业病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确立职业病防治部门联动协同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强化行业自律,建立管行业必须管职业病防治、管业务必须管职业病防治、管生产经营必须管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体系。
2.完善职业病防治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职业病防治信息监测、职业病危害事件(事故)应急与调查处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职业病病人救助管理等制度,制定和完善相关地方标准和实施细则。
(二)提升职业病防治能力
1.强化职业卫生监管能力建设。健全县级职业卫生监管机构,充实乡镇专兼职职业卫生监管人员。要把职业卫生监管执法装备配备纳入财政预算,提升职业卫生监管执法的技术装备水平。探索建立职业卫生分级、分类监管模式,统筹职业卫生与安全生产一体化监督执法,推动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卫生与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同步建设,积极推动多部门联合执法,提升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效能和水平。
2.完善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统筹全县职业病防治资源,按照职责、任务与支撑体系相匹配的原则,完善各类职业病防治资源的分类建设。重点加强县级职业卫生监管技术支撑机构的建设,完善业务用房,配备必要的技术装备和人员,切实提升技术支撑机构服务政府监管与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能力。
3.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人员建设与管理。合理布局辖区内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健全技术服务机构分类监管与服务质量综合评估、激励机制。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培训、继续教育培训,推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能力和诚信体系建设,强化职业病危害工程治理专业技术队伍的建设。
4.强化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机构能力建设。根据全县职业病人群规模和职业病危害特点,合理确定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布局,进一步简化程序、优化职业健康检查流程,提升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服务用人单位效能。加大医务人员职业病防治技能培训力度,提高诊疗技术水平。
5.加强职业病防治专家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专家管理制度,细化职业病防治专家选用条件、程序、使用、考评、更新和分类管理要求,规范专家组的建立和使用,切实发挥职业病防治专家在职业病防治政策制定、监督执法、技术审查等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
(三)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落实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法人负责制,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设置领导机构和专职管理部门,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聘任职业卫生医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立岗位责任体系,层层落实职业病防控责任。
2.落实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制度。依法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3.加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控制措施。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风险监测、评价与控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在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要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4.加强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及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并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
5.规范用工行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依法履行《劳动合同法》,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等内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落实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政策,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在企业推行集体合同制度。
6.提高劳动者防护水平。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上岗前和在岗期间定期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和法律法规,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督促劳动者遵守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
(四)健全职业病防治信息监测统计体系
1.加强职业病防治信息监测统计。按照国家、省、市职业病防治信息监测和统计要求,立足施甸县职业病防治信息监测与统计现状,开展职业病危害状况摸底调查和职业病危害定期申报、统计工作,继续加强重点职业病的监测工作,实现职业病防治信息的动态监测及服务于政策制定、监管计划制定与考核评估的基础作用。
2.加强职业病防治信息的互通与共享。建立安监、卫计、人社等职业病防治责任部门之间职业病防治信息互通和共享的机制,明确信息互通和共享的方式、方法和具体要求,充分发挥互通和共享信息在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估、监控和预测预警中的作用。
(五)强化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和前期预防
1.加强职业病源头治理和前期预防。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淘汰、限制名录管理制度,引导职业病危害较严重的企业主动进行工艺改造和转型升级,淘汰落后产能,推广应用新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实施矿山、有色、冶金、建材等职业病危害严重用人单位的技术和工艺改造、设备更新和材料替代以及关闭退出等治理活动。
2.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及现状评价管理。加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管理,严控用人单位不经审查“带病运行”。定期开展已投产运行的职业病危害严重项目职业病防护状况评估,推动用人单位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监测、维护和管理,提升职业病防治工程控制水平。
3.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的专项治理。以矽尘、电焊烟尘、水泥尘、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为防治重点,深入开展水泥、冶金、矿山、陶瓷等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的专项治理,推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实施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及关闭退出,逐步淘汰职业病防治落后的工艺、技术、材料和设备。
4.严肃查处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一是建立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黑名单”制度。依据执法检查、群众举报、事故调查等掌握的情况,建立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黑名单”制度,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严重、防护条件恶劣、对劳动者职业健康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纳入“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向发改、工信、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通报。二是大力开展职业病防治监督执法。进一步严格执法程序、统一执法标准、规范执法行为,实施公开、公正和公平执法。针对职业病危害特点,加大冶金、矿山、建材、化工、陶瓷等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用人单位、农民工和劳务派遣人员等高风险人员的监督管理。
(六)加强保障,健全职业病防治保障救助体系
1.强化职业病防治的合同和工伤保险管理。推动《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贯彻落实,规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严格劳动合同的职业病危害告知管理,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以非公有制用人单位为重点,在高危行业、领域依法推行平等协商和职业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督促劳动关系双方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义务。
2.完善职业病防治的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的社会救助制度和体系,做好工伤保险、职工医保、城乡医疗救助、社会慈善等制度的衔接,设立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外职业病诊疗、救助、补偿等专用基金,加大救助力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职业病患者纳入社会救助体系。
(七)增强意识,大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教培训
1.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营造全社会关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良好氛围。创新“《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活动载体,大力宣传“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和“健康中国”建设要求,强化“红线”意识和“责任”意识,弘扬关注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爱劳动者职业健康的良好文化,增强职业病防治意识。
2.加强职业病防治分类培训和重点培训。抓好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员及从事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作业人员的分类培训和考核工作,切实提升主要负责人职业病防治的责任意识、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及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和技能。
3.推动职业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推动工作场所职业健康教育和职业健康促进工作,把“健康企业”创建纳入“健康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引导用人单位营造有益于劳动者职业健康的工作环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升职业病防治工作地位。各乡镇要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把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负责、领导本地区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涵盖县、乡两级政府和责任部门的职业病防治目标与责任考核制度,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责任体系。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建设,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共同研究、决策、部署和行动,构建政府、部门、用人单位、社会之间紧密配合的职业病防治长效机制。
(二)落实部门责任,切实履行职业病防治职责。职业病防治责任部门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职业病防治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规划目标和任务落实到位。
——安监部门负责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卫计部门负责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
——人社部门负责落实劳动合同、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和职业病人保障等工作。
——工会组织负责依法开展监管,督促企业落实职业卫生主体责任。对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其纠正并采取防护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发改部门负责积极落实产业政策,限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技术、工艺和材料,对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时依法审查有关职业病危害前置条件。
——工信部门负责加强行业管理,落实科技发展政策,加强职业病防治科研工作,开发应用降低职业病危害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的财政补助政策,保障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
——民政部门负责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的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保障工作。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职业病防治宣传、舆论引导和监督工作。
(三)加大资金投入,保证职业病防治规划顺利实施。各乡镇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合理安排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按照工作计划,分年度、有步骤的用于职业病防治规划中的各项重大项目与工程,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任务完成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的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以设立政府主导的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防治专项基金等方式,加大政府购买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的力度,进一步提升各类职业病防治资源利用效能。用人单位要根据职业病防治要求,保证职业病防治相关的工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职业健康监护、个体防护及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
(四)开展交流合作,不断提升职业病防治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同省、市职业病防治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科技支撑的保障和引领作用,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的经验和技术交流,切实提升全县职业病防治整体水平。
(五)实施目标考核,定期评估规划落实情况。各乡镇和相关责任部门要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阶段性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将规划要求的各项指标、任务分解细化,明确分工和具体配套措施。针对规划实施情况,有关部门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加强规划落实情况的自查和总结,确保各项目标和任务落实到位,并开展规划落实情况的阶段性检查、总结和评估。2018年,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督促规划的顺利实施,2020年,组织开展本规划实施效果的终期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