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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525914-6-11_B/2018-0301003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施甸县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18-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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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扶贫政策解读

教育扶贫政策解读

 

第一章  学生资助

 

一、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一)本专科生教育阶段: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师范生免费教育、新生入学资助项目、“绿色通道”、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校内资助、勤工助学、学费奖励减免、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等多种方式的混合资助体系。

1.国家奖学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每年奖励本专科学生5万名,每生每年8000元。

2.省政府奖学金。本专科生省政府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同一性质,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每生每年6000元,全省每年奖励本专科学生1000名。

3.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面约为全国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总数的3%,每生每年5000元。同一学年内,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不能同时获得。

4.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同一性质,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每生每年4000元,全省每年奖励本专科学生3500名。

5.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面约为全国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总数的30%,我省资助标准分两档,一档每生每年3500元,一档每生每年2500元。

6.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不需要担保或抵押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贴息,借款学生毕业当年不再继续攻读学位的,可选择使用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从还款计划确认开始,计算至借款学生毕业后第36个月底(3年整)。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还本宽限期满,学生需按约定偿还利息及本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有两种模式:一是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即通过就读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二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即通过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目前,云南省主要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主。

7.师范生免费教育。在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六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免费教育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享受师范生免费教育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但不能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8.新生入学资助项目。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用于一次性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从家庭所在地到被录取院校之间的交通费及入学后短期的生活费。资助标准为省内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500元,省外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1000元。

9.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2014年起,省财政出资奖励考入中央部委直属高校的云南籍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连续获得奖励,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10.建档立卡贫困户大学生学费奖励。2016年起,对云南省考入一本院校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在本科学习期间,除享受其他资助政策外,由省财政给予每人每年5000元的学费奖励。

11.“直过民族”建档立卡贫困户大学生学费奖励。2016年起,对云南省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直过民族”(指: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怒族、布朗族、景颇族、傈僳族、拉祜族、佤族等9个少数民族)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在其专科或本科学习期间,由省财政给予每人每年5000元的学费奖励。

12.迪庆藏区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学费资助。2016年起,对考入本科院校的迪庆藏区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在本科学习期间,除享受其他资助政策外,由省财政给予每人每年5000元的学费资助。

13.绿色通道全日制普通高校建立“绿色通道”,对被录取入学、无法缴纳学费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14.校内资助。学校利用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助资金以及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资金等,设立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伙食补贴、校内无息借款、减免学费等。

15.勤工助学。学校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并为学生提供校外勤工助学机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考虑。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劳动报酬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6.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在校生及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施一次性补偿或代偿,对退役后复学的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实行学费减免。补偿代偿金额根据学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确定,退役复学学费减免金额按照实际收取学费确定,每生每年均不高于8000元。

17.直招士官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对其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补偿代偿金额根据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确定,每生每年不高于8000元。

18.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给予教育资助。内容:一是学费资助;二是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三是其他奖助学金资助。学费资助标准,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每学年每生最高不超过8000元。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19.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对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到云南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辖区内乡镇及以下基层单位就业、自愿服务3年以上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二)研究生教育阶段: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三助”岗位津贴、国家助学贷款、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等多种方式并举。

1.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研究生。每年奖励4.5万名,其中硕士生3.5万名、每生每年2万元,博士生1万名、每生每年3万元。

2.省政府奖学金。由省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全省每年奖励名额为900名,奖金共计1000万元。其中,博士研究生100名,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硕士研究生800名,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万元。

3.学业奖学金。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而设立的奖学金。高校根据研究生收费标准、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和评定办法(可分档设定奖励标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

4.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的基本生活支出。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13000元。

5.“三助”岗位津贴。高等学校利用教育拨款、科研经费、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设置研究生“三助”(助研、助教、助管)岗位,并提供“三助”津贴。原则上,助研津贴主要通过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及科研间接费列支,助教津贴和助管津贴所需资金由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三助”津贴标准由高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物价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6.国家助学贷款。研究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条件、程序及其他有关规定,与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助学贷款基本相同。目前,云南省研究生助学贷款以生源地信用贷款为主,每学年每生贷款金额不超过12000元。

7.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应届毕业研究生赴基层就业申请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的条件、程序及相关规定,与本专科毕业生基本相同。研究生补偿代偿金额每生每年不高于12000元。

8.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研究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申请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的条件、程序及相关规定,与本专科生基本相同。研究生补偿代偿或学费减免金额每生每年不高于12000元。

9.直招士官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研究生,其申请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的条件、程序及相关规定,与本专科生基本相同。研究生补偿代偿金额每生每年不高于12000元。

10.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普通高等学校并纳入全国全日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给予教育资助。资助内容与本专科生基本相同。学费资助标准每学年每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

二、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云南省建立起以国家免学费、国家助学金为主,学校和社会资助及顶岗实习等为补充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1.免学费国家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专业学生除外)。

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相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出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2.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六盘山区等十个特困地区和西藏、四省藏区、新疆南疆三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云南省有86个县属于以上地区。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资助的比例按扣除涉农专业学生和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后的20%确定。

3.省政府奖学金中等职业学校云南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中职学校中全日制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中职学校省政府奖学金全省每年奖励名额为1000 名,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4000 元。

4.雨露计划扶持政策子女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高等职业教育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给予家庭扶贫助学补助。学生在校期间,其家庭每年均可申请补助资金。补助标准由各地根据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职业教育工作开展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中央到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地方财政扶贫资金确定,可按每生每年3000元左右的标准补助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5.中职教育农村学生全覆盖试点在迪庆州怒江州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农村学生全覆盖试点,在执行国家中等职业教育现行免补政策的基础上,省财政对到承担试点任务的学校(27所)就读并纳入普通全日制学籍管理的迪庆州、怒江州农村户籍学生,初中起点中职学生在校期间第一学年、第二学年,高中起点中职学生在校期间第一学年,每生每学年再给予2500元的生活补助。

6.顶岗实习安排中等职业学校三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7.其他资助 鼓励和支持地方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资助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普通高中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云南省建立起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1.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开支,资助面约占全省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35%。云南省资助标准分为两档,其中一等为每生每年2500元,二等为每生每年1500元。

对在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比照公办普通高中收费标准收费(非营利性民办高中)、按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且符合申请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2.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按照“中央政策引导、地方统筹实施”的原则,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杂费。

对在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3.生活费补助。为保障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接受普通高中教育的机会,从2017年秋季学期起,对普通高中全日制在校生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除享受其他政策外,再给予每人每年2500元的生活费补助。

4.人口较少民族综合保险项目助学补助。用于普通高中在校学生中8个人口较少民族(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怒族、阿昌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颇族)生活补助。(由保险公司代发)

5.学校资助。普通高中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6.社会资助。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四、义务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云南省全面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供生活补助,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8个人口较少补助。

1.免学杂费。全部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学杂费。

2.免费教科书。对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免费教科书资金,国家规定课程由中央全额承担,地方课程由地方承担。

3.寄宿生生活补助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可以享受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

4.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所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含县城所在地学校的学生)按每生每年800元标准给予营养改善计划补助。

5.人口较少民族补助。城乡义务教育阶段的8个人口较少民族(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怒族、阿昌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颇族)给予每生每年250元的补助。

6.其他资助(补助时间:2016年9月1日到2020年7月31日)。

初中学生交通费补助:摆榔籍到施甸三中就读学生每生每学期补助400元,到施甸一中和大楼中学就读学生每生每学期补助800元。木老元籍到施甸一中和大楼中学就读学生每生每学期补助800元。其它乡(镇)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到施甸一中和大楼中学就读学生每生每学期补助800元。

初中学生生活费补助:摆榔籍到施甸三中、施甸一中和大楼中学就读学生、木老元籍到施甸一中和大楼中学就读学生、其它乡(镇)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到施甸一中和大楼中学就读学生每生每学期补助375元。

五、学前教育资助政策

云南省建立起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政策体系。

1.政府资助。云南省各级政府共同设立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金,用于资助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以及对提供普惠性、低收费服务的民办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进行资助,资助时间从2011年秋季开始,资助标准为300//年。

2.幼儿园资助。幼儿园从事业收入中提取4%的经费,用于减免保育教育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

3.社会资助。各地建立和完善相关优惠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捐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第二章  控辍保学

 

一、目标要求。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就近接受义务教育,小学入学率达99.5%以上,初中毛入学率达99%以上,小学、初中辍学率分别控制在0.6%和1.8%以内;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80%以上;建档立卡户子女零辍学。

二、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村(居)委会、学校、监护人在“控辍保学”中的责任。

(一)县人民政府职责。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主体责任,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复学。突出重点对象,采取综合措施,保障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直过民族和人口较少民族适龄儿童少年、残疾儿童少年、流动和留守适龄儿童少年、残疾人子女、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等特殊群体接受完义务教育,做到零失学、零辍学。

(二)乡镇人民政府职责。负责组织和督促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复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存在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配合做好学校周边环境治理。

(三)村(居)民委员会职责。注重发挥村规民约作用,配合政府、督促家长做好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复学工作。

(四)各职能部门职责。县教育局对义务教育入学和控辍保学工作负有直接责任,负责落实义务教育入学、复学、保学基本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和指导;牵头制定入学、控辍保学工作目标,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将入学和控辍保学作为教育工作的重要任务,并作为考核校长的重要指标。民政部门负责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等特殊困难群体及时提供必要的救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加大对违法招用未成年人的单位或个人的查处力度,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招用应接受义务教育儿童少年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2002〕364号)的要求责令其退回,并依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做好有关面向农村贫困地区的入学、复学、保学法治宣传教育,为未成年人及时提供法律援助等服务,支持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综治、公安、市场监管、工信、民政、安监、环保、文广、综合执法、消防等部门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和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禁止在学校周边开办不利于儿童少年身心健康的娱乐活动场所,禁止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厅、网吧等接纳未成年学生;对违反规定接纳未成年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坚决取缔并追究经营者责任。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对违反义务教育法导致学生失学、辍学的,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控告。发改、财政、审计、住建、国土资源、卫计、交通运输、市场监督、民宗、扶贫等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协助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五)义务教育学校职责。认真履行教育教学管理职责。严格实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规范学籍建立和变动手续。健全失学、辍学学生报告机制。主动与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对接在校流失学生信息。完善家长委员会制度和家访制度,加强家校联系,发现学生逃学旷课、辍学、存在监护缺失或不良行为等隐患的,及时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取得联系,提醒、督促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履行责任。

(六)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职责。履行法定义务,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认真做好家庭教育。

三、如何“控辍保学”?      

(一)依法控辍。大力宣传《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强师生、家长法律意识。加大教育执法力度,对经教育仍不送子女入学的家长或监护人,提请司法部门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加强对初中在校生外出打工的监控,协调有关部门打击阻碍入学,使用童工等违法行为。      

(二)管理控辍。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完善控辍保学工作制度。改革教育教学方法和评价体系,严禁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学业的唯一标准。严格学籍管理,抓好转出转入各个环节,杜绝因管理不善引发学生辍学。

(三)质量控辍。教师要面向全体学生,困材施教,有针对性地进行心理辅导,采取积极有效教育方法,帮助学习困难学生,行为偏差学生取得进步,真正使学困生进得来,留得住,遏制学生由于厌学而辍学的倾向。

(四)安全控辍。继续改善办学条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着力改善学校环境,确保学生不因学校办学条件差和安全无保障而辍学。

(五)扶贫控辍。加大对家庭贫困学生的扶助力度,认真落实“两免一补”政策。大力倡导关爱互助精神,为困难学生提供更多的人文关怀,确保不让学生因家庭困难而辍学。                         

(六)情感控辍。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坚持“一切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基”的原则,尊重关爱学生,建立民主和谐的师生关系,严禁教师歧视、挖苦、体罚学生,使“在校生留得住,辍学的学生劝得回”。

(七)程序控辍。学生无故旷课一天的,班主任及时进行家访,并做好查访记录,经过家访学生仍未到校就读的,班主任必须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分管领导要与包保责任人共同研究,采取措施促使学生返校就读。经动员确认学生已辍学的,校长要在一周内弄清学生流失的原因及去向,填写《学生流失报告书》,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协调人民政府对其父母或监护人采取有力措施,促使其送子女或被监护人返校就读。对拒不返校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发出《限期入学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直至司法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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