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公开信息内容
索 引 号 73430249-7-09_D/2017-0124009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施甸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 2017-01-24
名    称 行政处罚第五项
文    号 主 题 词
体    裁 服务对象
生效日期 著录时间
存放位置 废止日期
行政处罚第五项

第五项:对未按要求进行食品储存、运输和装卸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罚款;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无

执法机构: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大队、市场监督管理所

执法岗位职数:71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由承办人完成《案件终结报告》,组织案件合议并填写《案件合议记录》及《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等文书,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5.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主管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下载
主办:施甸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运行管理:施甸县电子政务办公室         电话:0875-8121411

滇ICP备12006145        网站标识码:5305210001   滇公网安备 53052102000159号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