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项: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批
执法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执法机构: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服务股
执法岗位职数:5人
分管领导姓名:杨艳东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杨丽华
执法人员名称(含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号码):《云南省行政执法证》:杨卫娟YN221849、杨涵YBS00752 、杨海坤YBS00789《国家部委执法证件》杨丽华2504020021、赵箬251190012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因特殊原因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现场检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