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项: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四十七条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
第四十八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执法机构: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服务股
执法岗位职数:5人
分管领导姓名:杨艳东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杨丽华
执法人员名称(含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号码):杨丽华(执法证件编号:2504020021)、杨卫娟(执法证件编号:YN221849)、杨涵(执法证件编号:YBS00752)、赵箬(执法证件编号:251190012)、杨海坤(执法证件编号:YBS00789)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因特殊原因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不收费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执法责任:履行法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