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施甸法院姚关法庭在受理两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后,办案法官了解到被告方在万兴乡政府尚有工程款未付后,及时与原告沟通,由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对该笔工程款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
为降低申请保全人保全担保门槛,办案法官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施甸支公司取得联系,准许申请保全人与保险公司签订财产保险责任险合同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出具了担保书,切实增强当事人的担保能力。
法院在受理案件的同时启动保全措施,这样做可以有效防范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有利于诉讼案件的和解与主动履行,从根本上杜绝了“执行不能”情况的发生。这也是施甸法院在“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百日攻坚”专项行动中,审判部门助力执行攻坚工作的具体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