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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连线维稳员,多渠道促进案件调解
2018-06-25 10:06 杨相斌  县法院

夜幕降临,数日的连天雨将天空渲染得更加漆黑,沉沉的乌云,连绵的雨水让人们不觉焦虑地加快了回家的步伐。同样在夜幕中赶回法院的民二庭的几位干警心情却异常的轻松,因为老李家的纠纷在历时三个月,且数次调解无果依申请委托鉴定后,这是第六次走进老李家,在不懈的努力下,老李家的纠纷终于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杨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双方签订了场地租赁协议,将李某乙与杨某某夫妻二人共有的一块场地租赁给李某甲进行砂石加工,合同租赁期为10年。然而,在租赁不到一年的时间,原、被告双方就因各种大小事情发生矛盾,日积月累,双方的矛盾越来越深,甚至因为冲突而报过警,被告老李家最终拒绝履行合同,不再租赁场地。经村委会、乡镇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未果后,原告诉至法院,主张让被告老李家赔偿各种投资款项390000余元。承办法官接收案件后,为避免双方冲突升级、原告损失的减少及被告老李夫妇赔偿范围的扩大,便及时到租赁现场了解情况、查看实情并进行了庭前调解,但双方争议太大,导致调解无果。开庭当天,原、被告双方的亲属共20余人参与旁听,法庭再次进行调解,仍然无果。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发现本案竟然无法下笔判决,不是因为事实不清,也不是因为证据不足,而是如果判决解除合同,被告老李夫妇可能要承担巨额赔偿。年事已高,且仅以在家务农为业的老李夫妇将如何承担这笔巨额赔偿,本案还要产生30000元的鉴定费,这对于双方当事人都不是一笔小数目,如果能调解那是最好的,承办法官忧心忡忡。但是双方积怨太深了,老李夫妇不愿意按原合同进行租赁,又不愿意也没有能力赔偿原告的损失。若继续租赁,在老李夫妇的强行干扰下,原告的砂场也无法继续经营,案件的处理进入僵局。“这个案件不能判决啊,判决的话对双方当事人都不利啊,在鉴定公司来鉴定之前,我们再去调解一次吧”承办法官不无压力的说。“我们找镇政府的维稳员一起去做做工作吧”庭室的老李法官说道。于是我们联系了当地镇政府的维稳员何某某,一起再次来到了老李家。

“被告要缩小租赁场地,我没有办法生产,不愿意再租了。我要求赔偿损失,我起诉的是390000元,几位法官也是前后多次辛苦调解了。考虑到被告的情况及法官释明的法律法规、案件的进展,我决定变压器我自己处理,其他的损失我自己承担一部分,被告至少要赔偿我100000元”原告说道。“我实在没有赔偿能力,就是将原告支付的16000元的租赁费还给他,最多再加4000元,再不然就只有两条命了”。老李说道。你一言,我一语,干警们纷纷上前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原、被告双方始终没有办法达成一致意见。时间已经六点多了,大家都失去了信心,觉得调解又无望了。这时,维稳员老何说“老李,跟我来,我和你说几句”。十几分钟后,老何乐呵呵地带着老李进来了,原来老李最终已经同意了原告李某甲提出的赔偿76000元。大家不由得松了一口气,今天总算没有白跑一趟,终于调解成功了,而且76000元的赔偿款缓解了老李家的赔偿压力,节省了鉴定费用,也使得原告可以尽快寻找新的租赁场地进行砂石经营,这样的结果真的是非常圆满啊,压在承办法官心头的石头终于卸下了。“老何功不可没啊!以后可得多多支持我们的工作,大家多配合”大家一起说道。“我是综治维稳员,其实这个事情老李家之前也多次找过我帮忙协调处理,我也做过他家的工作,再说化解矛盾纠纷,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也是我们的职责啊!”老何说道。

庭外调解,不仅在于化解纠纷多少,关键还在于化解纠纷的质量。调解员大多熟悉矛盾纠纷发生的根源和过程,可以减少调解中的争论和确认事实的过程,也可以对调解后的案件进一步跟踪,使这些案件真正事了。人民法院作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处于各种社会矛盾交织的风口浪尖之上,法院不再只是国家的专政工具,而是要承载更多的社会使命。面对各种社会矛盾触发点日益增多的趋势,人民法院必须充分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职能作用。更好的消除和化解各种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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